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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30000万元
  固定资产:7167万元
  年产值:8-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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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 分支机构
 
大张旗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
作者:交通安全    报道时间:2004-5-8 9:49:04    来源:交通安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然而道路交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交通拥堵日趋严重。就以上海的情况来说,这种矛盾状况同样越来越尖锐。上海市委、市府自去年以来,就将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列入重要的工作项目之中。可见交通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改善提高的十分关键的环节,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热点问题。 

要改善城市的道路交通状况,道路交通建设与发展是一个方面,规范各类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是另一个方面。怎么来规范?法律就是唯一的准绳。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法律规范层次低,内涵不够完善,且严重滞后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将于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各类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它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力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与颁布,确立了道路交通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我国道路交通全面进入法治时代的崭新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是与全国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管理及发展,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一桩大事。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必要理解、掌握这部法律,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交通行为、履行我们的职责与义务,同时又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对于这样一部有着广泛的社会关联度,意义重大的法律,社会各方理应广泛动员,运用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与教育,确确实实地做到妇孺皆知,家喻户晓。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宣传,在公司范围内掀起学法、知法、守法的热潮,使"道路交通安全法"深深地植根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18项重大突破



备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具体有十八项重大突破:

一、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二、机动车年检不得随意搭车,停车泊位证将与安检脱钩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意味着,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以及其他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无关的任何证明。

三、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须减速,行人违反交规将受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保护行人的权益,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四、中国将普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无力为伤者治疗或者善后处理的情况,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五、醉酒驾车=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驾照+五百元以上罚款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

按照这一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驾驶公交、出租等营运机动车的,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如果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撞了白撞"原则未被采纳,法律给予行人特别保护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则采用过错原则分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七、"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的通行作出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法律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法律规定超载运输严禁上路,违者重罚

当前,机动车超载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载特别是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再超载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九、法律设定十三条"高压线",严禁交警权力寻租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十、无照驾车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法律还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不同情节,还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 

在道路上违法施工,不仅影响道路通行,还常常会使行人、车辆受到损害。为此,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有车族最为关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收费的问题有了定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十三、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十四、司机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逃避责任,不但不救人,反而会驾车逃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高速公路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十六、任何单位不得给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给交管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后者则将罚款数额分解给上路执法的交警,完不成任务就没有奖金,结果让过往的司机苦不堪言。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法律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交通管理中的乱罚款现象。 

十七、公车私用故意遮挡车号牌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每逢节假日总能遇到长长的婚礼车队,其中有一景就是车号牌用诸如"百年好合"之类的红字遮挡,其中有一部分是在公车私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这种行为说"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电动车归入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 明天我们该如何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审议追踪



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2001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这部规范人们出行的法律草案历经四次审议、反复修改,可谓一波"四"折,好事多磨。审议期间,诸如"行人违法,撞了白撞"、"醉酒驾驶最高罚款5000元"等说法,在全国各地引起广泛议论。 

一、以人为本,撞了不能白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对一度盛行的"撞了白撞"一说的彻底否定。 

"撞了白撞"最早发端于沈阳。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正式实施《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法第9条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继沈阳之后,上海、深圳、武汉、重庆、郑州、济南等城市也相继颁布了类似"行人违章、责任自负"的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则,俗称"撞了白撞",一时舆论哗然,褒贬不一。 

在2001年12月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一审和二审稿中,曾经出现了类似"撞了白撞"的条款,这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收到了相当多委员的反对意见。2003年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做草案三审稿情况汇报时说,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借鉴其它一些国家的立法,改变二审稿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失责任。这等于是总体上对"撞了白撞"规则的否定。 

"撞了白撞"的制定初衷是明确责任、构建秩序,通过把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纳入预定的轨道实现道路畅通的目的。但是,它最让人质疑的是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生命权的漠视。让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权傲视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之上,显然有失公平。正因为这样,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改,在分组审议中得到了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姜颖委员说,草案最终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放到机动车方,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人文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二、追求效率,小事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有所保留,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保留这一点有它的深意,正义优先、兼顾效率。的确,在尊重人的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同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必须要有足够的秩序才可以确保通行这一基本生存问题的解决。 

三、关心弱者,医院不得拒收伤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根据规定,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肇事车辆有关保险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为体现对弱者的关怀,还在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专家认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这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如今这样人性化的立法,将帮助弱者摆脱更弱,让强者难于更强。 

四、加强管理,罚款不下指标 

如何加强公安部门的执法监督,《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在第六章中加以体现。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除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外,第八十三条还对交警处理违章和事故中的三种情形作了应当回避的规定,这三种情形分别是: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执法者要加强管理,被执法者也要加强管理。一审稿中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的罚款数额最高为200元,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为5000元。有些委员在审议时提出,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公民收入水平、处罚的实际效果一并考虑。草案规定的罚款数额过高,给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四审稿中,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50元;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2000元。 

回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历时近两年的整个立法过程,每一步都充满了浓厚的人文关怀。正如部分委员所说,生命的价值及受关怀的程度,正随社会的发展愈显重要。这是人类进步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警钟长鸣·



一季度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上升



在刚刚过去的一季度中,本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5762件,造成351人死亡,3270人受伤,车物直接经济损失11407.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7.56%,6.36%,18.14%和19.61%。其中,松江、青浦于1月份分别发生1起死亡3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在这个季度中,汽车构成的事故达14342件,死亡189人,受伤1944人,分别占事故、死亡和受伤总数的91%、53.85%和59.45%。其中车辆追尾、未按规定让行、违章变道占道、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违章转弯和酒后驾车仍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特别是追尾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了250%,违章变道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300%。 

摩托(轻便)车构成事故536件,死亡46人,受伤532人,分别占事故、死亡和受伤总数的3.40%、13.11%和16.27%。 

非机动车构成事故601件,死亡70人,受伤556人,分别占事故、死亡和受伤总数的3.81%、19.94%和17.00%。非机动车违章占用机动车道骑行和违章与机动车抢道是造成非机动车事故的主要原因。 

行人构成事故262件,死亡45人,受伤229人,分别占事故、死亡和受伤总数的1.66%、12.82%和7%。乱穿马路仍然是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尤其是不遵守信号灯乱穿马路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两倍。 

另外,一季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还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从时间上来看,双休日事故居高不下,发生事故4517件。在一天中,9至11时为事故高发时段,发生事故2225件,占事故总数的48.00%。18至16时为死亡高发时段,死亡58人,占死亡总数的16.52%。 

从肇事驾驶员的材料分析中看,一是,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事故明显增加,共发生事故608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两成;死亡107人,比去年同期增长四成多,且分别占机动车构成事故和死亡总数的40.87%和45.34%。二是,外地机动车驾驶员肇事仍然突出,共发生事故3737件,造成94人死亡,分别占机动车构成事故和死亡人数的25.08%和39.83%。三是,非职业驾驶员(本本族)肇事突出,发生事故5195件,造成80人死亡,分别占机动车构成事故和死亡人数的三成左右,都比去年同期有明显增加。四是,非驾驶员无证驾车发生事故146件,与去年同比增加36件,上升32.73%,造成死亡28人,与去年同比死亡增加10人,上升55.56%。 

在行人交通事故中,除了流动人员肇事依旧呈上升态势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小学生事故有所抬头,一季度中共发生事故22件,死亡4人,受伤18人,与去年同比分别上升37.50%、100%和52.50%。 



·小知识·



确定驾驶员管辖关系的基本原则



驾驶员的管辖关系或确认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确定: 

1、营运驾驶员应当根据从业的专业运输车辆单位注册地,确定驾驶员管辖关系; 

2、非营运驾驶员以本人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确定驾驶员管辖关系; 

3、领取本市核发驾驶证的外省市来沪人员,按暂住证签发的公安部门所在地区,确定驾驶员管辖关系; 

4、宝钢、海港、机场、外高桥保税区、梅山、化工区等6地区所属单位驾驶员,按工作单位地区管理; 

5、市属机关驾驶员、领取本市核发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军警、武装警察、部队)、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由交巡警总队宣传处直接管理。 

管辖关系确认(新驾驶员入籍)的受理部门为:管辖地公安交巡警支(大)队驾驶员接待"窗口"。



安全带使用八细则



眼下私家车越来越多,可重视安全带使用的却不多。那么,怎样才能正确使用安全带且在急刹车时不伤人呢?下面介绍"八细则": 

一、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座椅旁地板上所有固定安全带的螺栓都应按规定拧紧,螺栓周围应涂有密封胶。 

二、佩戴中腰部安全带,系位应尽量低些,以系在髋部为佳,不得系在腰部。佩肩带要从肩部斜向胸部,不家放在胳膊下面。 

三、松紧适度,尤其要防止过于松驰。安全带不要扭曲,不要把包裹抱在腿上或穿过厚的衣服,避免佩戴错位,影响正常功能。 

四、安全带不要压在坚硬或易碎的物体上,如衣袋里的眼镜、钢笔或钥匙等。安全带如有方便卡锁的,行车中应移离快卸锁,不要妨碍锁舌移动。 

五、不要将座椅靠背调得过于倾斜,影响安全带正常伸缩。座椅上无人时,安全带应送回卷收器,扣舌应处于收藏位置,以免车辆紧急制动时撞击人或车。 

六、安全带如曾经承受过一次强拉伸负荷的,即使未损坏也应更换,不要继续使用。 

七、安全带须与座椅配套安装,不得随意拆卸,车与车之间也不得对换。两人(小孩)不能共用一条安全带。 

八、安全带脏了可用软性肥皂水作清洗液,用布或海绵擦洗,不得使用染料或漂白剂,否则会腐蚀安全带,也不要用硬刷刷洗,以免降低抗拉强度。



雾天行车注意什么



漫天大雾,白茫茫地渗透到城乡的每一条公路,隔上十几米甚至几米远,就只能透过雾气听到而不能看到车或人。高速公路被迫关闭,马路上汽车开着大灯慢慢地向前爬行,几乎所有的速度在大雾中都慢了下来。 

茫茫大雾不仅影响着人体的健康,还是行车安全的一大祸患。在大雾的日子里,由于能见度低,且路面又滑,驾驶员若超速行驶或违章超车,特别容易发生碰撞事故和尾随事故,这些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国内,沪杭甬线曾因大雾发生过一起60余辆车追尾相撞事故。据报道,国外还发生过雾天200多辆车追尾相撞的记录。 

雾天行驶时能见度降低,看不清路面的情况。由于雾水与道路上泥土的混合,使轮胎与路面的附着力减小,车轮容易打滑,又不被驾驶员所注意,因此,司机一定要集中思想,谨慎驾车。雾天行车,驾驶员要充分利用各种灯光提高能见度。雾天行车前要将挡风玻璃、车前灯和尾灯擦拭干净,并检查灯光装置是否完好,一旦发现损坏必须立即修复,绝不能让灯光装置是否完好,一旦发现损坏必须立即修复,绝不能让灯光装置残缺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否则等于是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埋设了一枚"定时炸弹"。当然在出车以前,还应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是否灵敏有效。 

在行车中要打开防雾灯、尾灯和近光灯(不能使用远光灯,因远光灯光轴偏上,射出的光线经雾天漫反射会在车前形成白茫茫的一片,反而什么也看不见)。行驶中,还应依靠路面的白色车道线和前车的尾灯来引导视线。要低速行驶,一般视距10米左右时,时速应控制在5公里以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时还应勤鸣喇叭,警告行人和车辆。听到来车喇叭声,司机应当鸣号回应。会车时可开、关灯光以示意。雾重时,可使用刮水器或撑开挡风玻璃,以改善视线。遇到浓密大雾,能见度在3米以下时,应当开亮雾灯、近光灯和后灯,紧靠路边停车等候,等大雾散去或能见度改善时再继续前进。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



·法律论坛·



让你我远离职业病



一、何为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

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10类: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一直以来,由于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职业病防治前进的步伐。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职业病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年先后颁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规章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管理办法》、《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规章也将于近期颁发。

三、有毒有害化学品整治成效显著 

有毒有害化学品是引发各类职业病的一个重要因素。从2002年5月开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活动。 

全国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动员、企业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通过对制鞋、箱包加工等重点行业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大力营造了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舆论氛围,提高各类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专项整治,各地逐步摸清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的情况,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我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不利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四、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展开 

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为推动和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卫生部组织研制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并在全国推广。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五、长效机制是治本之策 

由于我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2500万人以上,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生产模式、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发展迅猛,农民工流动性大,部分企业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生产经营不规范,劳动条件简陋,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如何进一步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认为-- 一时一地的治理整顿只能治标,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在劳动者、企业和各级政府之间,企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因此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切实担负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2003-2010年职业病防治规划;依法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危害控制"监管链"。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管理试点。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加强监管。 

◆调整产业政策,扶持和规范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产业开发,积极推广和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有计划地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三方协调一致共同防治职业病危害的机制。建立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同时要积极支持和促进行业组织依法规范本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



1、职业卫生的含义

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职业卫生实际上是指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有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属预防医学的范畴。 

2、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了九类99种职业病。

3、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凡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4、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含义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劳动者在不良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时,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某些因素。例如石粉过筛时产生的粉尘;油漆工在刷漆或喷漆时散发出来的苯、甲苯、二甲苯或其他有机溶剂;放射科医师在透视或摄片过程中接触到的x射线等,都称之为职业性有害因素,也叫生产性有害因素。

5、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大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3、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相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6、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固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不少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7、职业性体检的意义和类型

职业性体检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职业性体检包括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两类。就业前体检是指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前(包括调到有关工种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以预先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参考比较的基础资料。就业后定期体检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的体检,通过定期体检,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者(观察对象),从而可进行及时治疗处理。





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健康监护义务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连续、动态的医学检查和医学观察,以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主要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有: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从劳资、生产组织安排、经费等方面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视同正常出勤。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用人单位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小知识·



微机对操作者的危害



随着微机广泛的应用,视屏终端对操作者的危害也越来越突出。在国内外的资料多次报道,长期从事微机工作可使操作人员产生职业损伤,使操作者肩、肘、腕部关节损害,各关节曲伸障碍,抬臂困难,肩、肘、腕关节酸痛,发展成为肩肘腕综合症。

长期注视微机显示器也可使操作者视觉系统产生不适症状。操作者主诉头痛、头昏、眼疲乏、眼胀、等症状,在对微机操作者眼科检查发现,晶状体混浊多为尘雾状及点片状混浊等白内障早期改变,分布于后极部、后囊、前极部、前囊等部位。操作者角膜荧光染色阳性率也明显高于对照组。

长期从事微机工作,可使操作者产生肩肘腕综合症及晶状体和角膜损伤。因此,应对微机操作者采取保护措施。让操作者每天坚持做眼保健操和工间操,让眼部和肩、肘、腕部肌肉得到休息,以保护操作者身体健康。



电焊工的职业危害与防护



一、电焊作业中的主要危害:

1、金属烟尘的危害,电焊烟尘的成分因使用焊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焊条由焊芯和药皮组成。焊芯除含有大量的铁外,还有碳、锰、硅、铬、镍、硫和磷等;药皮内材料主要由大理石、荧石、金红石、纯咸、水玻璃、锰铁等组成。焊接时,电弧放电产生4000℃一6000℃高温,在熔化焊条和焊件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烟尘,其成分主要为氧化铁、氧化锰、二氧化硅、硅酸盐等,烟尘粒弥漫于作业环境中,极易被吸入肺内。长期吸入则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即称为电焊工尘肺,而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并发病。

2、有毒气体的危害,在焊接电弧所产生的高温和强紫外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

3、电弧光辐射的危害,焊接产生的电弧光主要包括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其中紫外线主要通过光化学作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它损伤眼睛及裸露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皮肤胆红斑症。

二、电焊作业职业危害的防护:为了降低电焊工的职业危害,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治措施。

1、提高焊接技术,改进焊接工艺和材料。通过提高焊接技术,使焊接操作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人与焊接环境相隔离,从根本上消除电焊作业对人体的危害。由于电焊产生的危害大多与焊条药皮成份有关,所以通过改进焊条材料,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电焊条,也是降低焊接危害的有效措施之一。

2、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状况.通风方式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中机械通风是依靠风机产生的压力来换气,除尘、排毒效果较好,因而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室内,封闭的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有机械通风措施。

3、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可以防止焊接时产生的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危害。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穿白色防护服、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若在通风条件差的封闭容器内工作,还要佩戴使用有送风性能的防护头盔。

4、强化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现场跟踪监测工作.对电焊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同时,还应加强电焊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的监测工作以及电焊工的体检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硫化氢及中毒防治知识介绍



硫化氢为一种有强烈臭鸡蛋气味的剧毒气体,在制革、酿造、橡胶制造等行业中作为副产品出现,日常生活中可遇到的且能够引起中毒的主要出现在下水道作业中。

也有天然状态的硫化氢存在,主要积存在洞穴、深井中,在部分油气田开发中,最初喷发的气体含硫化氢可达22%,这样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致接触者死亡。

人们对硫化氢的气味极为敏感,在百万分之0.01浓度人们就能够闻到刺鼻的臭味。公众在闻到这种带有臭鸡蛋的气味时,要尽量躲避在这种气体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向上风向或侧上风向转移,不要在有此气味的区域停留。在转移时要用湿毛巾掩住口鼻,特别要避免在低洼处停留。并应切断电源、尽量避免接触火种,以防发生爆炸和火灾。 

参加救援的工作人员要穿防护服和佩带呼吸防护器。

接触硫化氢后多出现眼刺痛、畏光、流泪、咽干、咽痛、咳嗽等,也可有头痛、头晕、乏力等表现,一般在脱离接触后短时间上述症状就逐渐恢复。

因部分患者可以在数小时到十余小时后才出现症状,所以凡接触者都要到附近医院接受医学观察,以便早期发现异常,得到及时治疗。



苯及其化合物职业危害和预防 苯及其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合物。常见的作业环境有:1.在生产中,苯存在于生产苯酚、硝基苯、苯胺、橡胶、塑料、农药等行业中。2.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喷漆、刷漆、涂漆、刷胶、粘胶、印刷、制革、制鞋、玩具、家俱制造等作业都能接触。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合物能引起以下职业危害:短时间接触高浓度苯及其化合物易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神经衰弱症状,如头痛、头晕、疲劳乏力、睡眠不好、记忆力减退等。长期接触超过一定浓度的苯及其化合物可引起慢性中毒,出现造血系统损害,如白细胞减少、贫血等,严重导致白血病。皮肤长期接触可使皮肤干燥、皲裂,敏感者容易出现皮疹、湿疹、毛囊炎及脱脂性皮炎。预防苯及其化合物中毒必须采取综合措施:1.使用新材料、改进新工艺。2.采用自动化和密闭化作业。3.加强通风排气。4.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口罩等。5.加强作业场所环境浓度监测。6.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噪声的危害与控制



噪声是一种人们所不希望要的声音。它经常影响着人们的情绪和健康,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常又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患有职业性耳聋的工人在工作中很难很好地与别人交换意见,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在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中,无法很好地同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交流思想感情,更无法欣赏美妙的音乐、戏曲。特别是到了晚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这在心情上将造成非常大的痛苦。

一般来说,采用工程控制措施或个人防护措施,将人们实际接受的噪声控制在85dB(A)以下(按接噪时间每工作日8小时计),噪声对听力所产生的影响就很小了。与此同时,噪声对健康的其他方面的影响也将大大减弱。因此,职业噪声危害的控制往往总是与听力保护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

有关噪声标准法规,自70年代以来,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趋于完善并得到严格执行。当前有些国家规定职业噪声暴露标准为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90dB,但多数国家规定为85dB(A),总的趋势是要过渡到85dB(A)。但不管是规定90dB(A)或85dB(A)对嗓声超过85dB的生产场所都要求对工人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发给工人护耳器,告诉工人所在工作场所的噪声级和工人听力检查结果,对工人定期进行教育培训等,以予防职业噪声造成的危害。由于在噪声方面有法规标准要求,对职业性耳聋的赔偿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控制职业噪声危害方面,护耳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用面很广。即使在业余活动的场合,只要有强噪声存在。护耳器也可大派用场。使用护耳器是一种既简便又经济的办法。国外有关噪声的法规标准一般都明文规定:在噪声达到或超过90dB(A)的场合,工人必须使用护耳器;任何人(包括工厂的上司、来厂参观的贵宾)只要进入该场所,也都必须佩带上护耳器;对那些对噪声较敏感的工人,即使在85dB(A)至90dB(A)的环境下工作,也必须使用护耳器。

护耳器主要包括耳塞与耳罩。目前在国外较为流行使用的是一种慢回弹泡沫塑料耳塞。这种耳塞具有隔声值高、佩带舒适简便等优点。

护耳器的使用在我国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许许多多的地方早就应当使用护耳器,但至今仍没有采用。因此,应当提高对使用护耳器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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